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7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凃淑緞
       黃維貞
被   告  楊永雯
       楊春益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簡字第79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5月28日下午2時1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楊永雯於民國98年12月4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楊春益陸續向伊申辦學生就學貸款,借款本金
新臺幣180,000元,依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
成後滿一年之日起為開始償還日期,而被告楊永雯於101年6
月畢業,依約應自102年7月1日開始還款,詎被告楊永雯
自103年6月1日起即未為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現
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
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放款客
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
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及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
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卓榮杰
法官翁熒雪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合計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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