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69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徐良一
被   告  李見良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簡字第269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4年5月18日下午5時1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記弘
  書 記 官 王壹理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柒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聯邦銀行)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
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納,如未能悉數清償,應按年息19.99%
計收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迄至民國95年6月28日
止,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而上開債
權業於95年6月28日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
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表及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公告等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法官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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