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832號
原   告  魏羽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淑惠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
   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