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4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即債務人賴美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延滯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