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繼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奇瑞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及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
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又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本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及表明上訴理由,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70,1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7,
770元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璧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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