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273號抗告人 李國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顧婕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裁定命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2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同年10月31日以107年度聲字第47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已於同年11月10日收受該裁定,亦有上開案卷可憑。
抗告人迄未繳納本件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依上開說明,所為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