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繼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原告 余奇瑞 被告 余奇龍
余奇嬌 余奇珍 余奇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璧帆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繼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號原告 余奇瑞 被告 余奇龍
余奇嬌 余奇珍 余奇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