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7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王全華 訴訟代理人 王全中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李桂英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