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60號原告 洪棋岳 被告 洪信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4,724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1日以102年度補字第907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