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57號聲請人 林雅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37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雅玲前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037號審理,並經本院限制出境。因聲請人欲與家人出國旅遊,故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1月19日以100年度訴字第303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與他案接續執行後,於102年8月9日假釋出監,而於103年9月24日縮刑期滿,此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03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查,被告所犯上開施用毒品案件,於本院審理中未曾裁定限制聲請人出境,再聲請人既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則聲請人顯係因觀護人之處分而限制出境,此亦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可查。況聲請人於向觀護人聲請後,已於103年9月22日出境,此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1紙附卷可查。是以,本院前既未裁定限制聲請人出境,聲請人現亦無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必要,則其向本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即無所附麗,聲請人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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