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01號原告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家昌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索承美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8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0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