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保險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79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明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30日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財產權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086元;及請求被上訴人更正錯誤資料部分,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00元(計算式:4,500×3=13,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586元(計算式:77,086元+13,500元=90,58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7,086元外,尚應補繳13,500元(計算式:90,586元-77,086元=1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