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2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顏國政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玉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壹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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