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9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9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9266號聲請人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儒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JoyDeLeonVargas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王儒哲」,民國112年8月17日聲請狀聲請人欄記載為「 王濬 晢」,惟蓋「王儒哲」之印文。
請重新提出載有法定代理人為「王儒哲」之聲請狀,並蓋用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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