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4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羣期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9年7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2月9日執行羈押,於99年4月28日第1次裁定延長羈押2月,至99年7月8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