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05號聲請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離婚之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50萬元精神上損害賠償之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
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就上開數額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該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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