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