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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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96號聲請人釧宏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源和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源和土木包工業抑或連同乙○○一併列為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