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 惠琮 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65萬元(即不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關於:⑴本訴部分:命其給付300萬元之金額;⑵反訴部分:駁回確認之訴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計),應徵第2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70,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劉謹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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