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瑪古拉亞洲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2,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