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167號聲請人 陽承志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陽一平 之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應補提遺產清冊(若無財產,亦應敘明)。
三、應提出繼承系統表。
四、應提出被繼承人陽一平之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或相驗證明書。
五、應提出陳報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