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4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4209號債權人 王松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火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自應適用。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何火壽核發支付命令,然債務人何火壽業已於106年12月3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自不得對之聲請發支付命令。從而,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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