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元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元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蔣元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昱光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確定判決法院、案│判決確定│備註││││││關年度案號│決日期及案號│號│日期││├──┼───┼────┼─────┼────────┼─────────┼────────┼────┼──────┤││毒品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4月│不得易科罰金││1│害防制│有期徒刑│98年9月7日│檢察署98年度偵字│99年3月16日之99年│99年度審訴字第28│6日│。│││條例│10月││第6677號│度審訴字第289號│9號│││││││││││││├──┼───┼────┼─────┼────────┼─────────┼────────┼────┼──────┤││毒品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不得易科罰金││2│害防制│有期徒刑│98年5月9│檢察署98年度偵字│院101年9月7日之│分院100年度上訴│101年9│曾與編號3、│││條例│3年10月│日│第2708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字第1925號│月29日│4定應執行有│││││││1925號│││期徒刑8年。│├──┼───┼────┼─────┼────────┼─────────┼────────┼────┼──────┤││毒品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不得易科罰金││3│害防制│有期徒刑│98年5月15│檢察署98年度偵字│院101年9月7日之│分院100年度上訴│101年9│曾與編號2、│││條例│3年8月│日│第2708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字第1925號│月29日│4定應執行有│││││││1925號│││期徒刑8年│├──┼───┼────┼─────┼────────┼─────────┼────────┼────┼──────┤││毒品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不得易科罰金││4│害防制│有期徒刑│98年6月5│檢察署98年度偵字│院101年9月7日之│分院100年度上訴│101年9│曾與編號2、│││條例│2年│日│第2708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字第1925號│月29日│3定應執行有│││││││1925號│││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