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交簡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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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交簡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交簡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芳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芳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處刑書之記載外,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至2行證人施桂「維」應更正為施桂「雀」,證據部分另補充「肇事逃逸交通事故紀錄(通報)單」、「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二、核被告江芳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爰審酌被告於肇生車禍事故後,並未給予被害人必要之救助而擅離現場,實有不該,惟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僅因一時失慮,而擅離現場,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 邱雅芳 達成調解,獲得被害人宥恕,請求本院從輕量刑,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及調解筆錄各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8頁),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現已坦承犯行,且被害人邱雅芳所受傷害非鉅,亦與被告就過失傷害案件達成調解,業如前述,諒被告經此刑事追訴、審判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高文靜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1年度偵字第1278號││被告江芳景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南市○○區○○路○○○巷○○弄22││號7樓之2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江芳景於民國101年1月9日17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9號營業拖吊車,拖吊1部欲報廢、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鎮○○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嘉││義縣○○鎮○○路○○○號前,其所拖吊4805-QJ號自用小客車││之左後輪輪胎因鬆脫掉落,並滾至對向車道,適邱雅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前開地點,猝不及防,││遭該脫落之輪胎擊中,因此倒地,受有右側顴骨骨折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詎江芳景於肇事後,竟未報││警處理,即駕車離去。││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江芳景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邱雅芳、施││ 桂維 所述情節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診斷證明書1紙及現││場照片18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罪嫌。請審酌被告││並無前科,若其事後與被害人邱雅芳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之損失,請諭知緩刑,以啟自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24日││檢察官吳咨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24日││書記官劉欣怡││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