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57號原告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複代理人 曾福卿 被告 林金石 訴訟代理人 林雙祿
莊鵬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日下午2點,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102年9月15日前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㈠被告抗辯系爭土地前與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合併建築時,系爭土地原所有權人同意建商使用系爭土地,惟原告僅為系爭土地之繼受人,何以應受系爭土地原所有權人上開同意之拘束?㈡承上,請具體說明被告有權使用系爭土地之法律依據為何?(
不論系爭土地是否係法定空地,亦不論原告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是否有效)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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