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蔡英美
高志航 高豪男 高渟筑 被告 羅適隆 上列被告羅適隆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蔡英美、高志航、高豪男、高渟筑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盧亨龍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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