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警卷代號.法定代理人A女之父警卷代號.
A女之母警卷代號.被告 柯光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部分於民國99年11月30日宣判,被告於99年12月8日提起上訴),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黃明展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