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94號
原 告 中港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欽
訴訟代理人 趙清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永昌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124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