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詩庭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被 告 雅新工程有限公司麥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蘇美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詩庭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被 告 雅新工程有限公司麥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