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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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6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靜
            77號
訴訟代理人  蔡耀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煥文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肆拾肆元
(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人民幣21,000元新臺幣(下同)4.564(收案日即100年7月5日
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95,8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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