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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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520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祥通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4,4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少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