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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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758號
上 訴 人 陳振淇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
陸仟伍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