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3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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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雄簡字第1301號
原   告  謝琴梅
被   告  陳金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七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
萬元,及自民國101年2月至7月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嗣於起訴狀送達被告後,減縮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
,及自民國10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經核其性質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
揭規定,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參加伊所召集,會期自99年12月5日起至10
1年7月5日止,每月每會會款5萬元,採內標制,會員連
同會首共20會,每月5日開標,會款應於開標3日內付清之
互助會(下稱:系爭合會),並於99年4月5日第五會期以
45,000元之出標金額得標,而已取得全部會款共875,000元
。詎被告自101年2月起,竟拒繳死會會款,至系爭合會期
滿為止,累計欠繳末6期共30萬元(計算式:5萬元×6=
30萬元),經伊代墊30萬元如數交付各期得標會員,爰依民
法第709條之7第4項之規定,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
及自最末一期會款繳款期限(101年7月8日)之翌日即10
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按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3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應於前項期限
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
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會
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
償還之,民法第709條之7第1、2、4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互助會會單暨各會員繳款、
得標記錄、被告欠繳會款之計算明細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09條之7第
4項規定,訴請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3,200元
合計3,2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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