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傌斯特影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立夫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佳樺 間因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5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