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8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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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8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簡旻毅
被 告 侯冠麟 即 侯昆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八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
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