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86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8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簡旻毅
被   告  侯冠麟侯昆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八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
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美虹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