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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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308號
原   告  簡佑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 李燦堂 發支付命令,惟
李燦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貳拾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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