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308號
原 告 簡佑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 李燦堂 發支付命令,惟
李燦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貳拾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