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59號
原   告  王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AnaRocioGuillenParra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
捌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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