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59號
原 告 王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AnaRocioGuillenParra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
捌仟貳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