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乃君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淳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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