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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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586號
原   告  秦林麗花
       秦友煌
訴訟代理人 王 上律師
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上午十一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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