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49號原告烽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複代理人 許惠君 律師
鄧湘全 律師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