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49號上訴人烽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因96年建字第4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伍拾捌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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