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5年度馬小字第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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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馬小字第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鄭謙福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馬小字第5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3月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林德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就其中陸萬柒
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德盛
法官王政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
○里○○○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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