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楊祖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倍知訊生醫科技
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倍知訊生醫科技有限公司等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142元,應繳
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1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