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5號
原   告  易麗華
       易國華
       易林秀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泰城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楊長政
訴訟代理人  周崑庭
       張裕郎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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