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246號
原 告 雅歌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樹立
訴訟代理人 盧泰順
蔣文邦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旭鋒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8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