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訴字第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顏賜全
       凃禎 和律師
被   告  楊孔昭
訴訟代理人  沈宜錦
       蘇琬淯
       陳怡彰
被   告  黃光裕黃振煌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 律師
複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
被   告  黃澤源 即黃振煌之繼承人
       郭黃玲珠 即黃振煌之繼承人
       黃淑惠 即黃振煌之繼承人
       黃淑緣 即黃振煌之繼承人
       黃淑瑾 即黃振煌之繼承人
       黃淑梓 即黃振煌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淑瑱 即黃振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首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之記
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判決結論欄關於「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
前段…」之記載,應更正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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