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簡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2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孫永州
       林鯤
      游若庭
上訴人即
被   告  沈而曜
       陳旻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
年1月25日(被告陳旻義部分)、102年1月28日(被告沈
而曜部分)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足(詳本庭102年2月27日詢問
簡答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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