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97號
原 告 黃富虹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
上列原告黃富虹與被告 吳進雄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
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2年度鳳救字第4號),業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