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劉怡君
相 對 人 王查某 (即 王逢源 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王其昌 (即王逢源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王其錦 (即王逢源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 王春子 (即王逢源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徐國忠 (即王逢源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徐上人 (即王逢源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徐上力 (即王逢源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徐上益 (即王逢源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徐意玲 (即王逢源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徐月娟 (即王逢源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王秋幼 (即王逢源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王辛滿 (即王逢源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王應詩 (即王逢源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黃崇岳
相 對 人 黃宗賢
法定代理人 陳清良
陳簡碧珠
相 對 人 黃清錦
相 對 人 吳崇德
相 對 人 陳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王查某、王其昌、王其錦、 黃王春子 、徐國忠、徐上人、
徐上力、徐上益、徐意玲、徐月娟、王秋幼、王辛滿、王應詩應
共同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柒拾陸元,並各自本裁
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崇岳、黃宗賢各應負擔之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柒
元,並各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相對人黃清錦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參元,
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崇德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貳元,並
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榮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元,
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0年度
重簡字第805號判決「訴訟費用有兩造依附表一所示之比例
負擔」相對人不服上訴,並經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46號判
決「訴訟費用有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並判決確
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第一審聲請人預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1,660元,聲請人應自行負擔六十分之一28元,餘1,632元由
相對人王查某、王其昌、王其錦、黃王春子、徐國忠、徐上
人、徐上力、徐上益、徐意玲、徐月娟、王秋幼、王辛滿、
王應詩、黃崇岳、黃宗賢、黃清錦、吳崇德、陳榮吉負擔,
第二審相對人王查某、王其昌、王其錦、黃王春子、徐國忠
、徐上人、徐上力、徐上益、徐意玲、徐月娟、王秋幼、王
辛滿、王應詩、黃崇岳、黃宗賢、黃清錦、吳崇德、陳榮吉
預繳裁判費2,490元,由聲請人負擔六十分之一42元,餘2,
448元由相對人王查某、王其昌、王其錦、黃王春子、徐國
忠、徐上人、徐上力、徐上益、徐意玲、徐月娟、王秋幼、
王辛滿、王應詩、黃崇岳、黃宗賢、黃清錦、吳崇德、陳榮
吉自行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
費用1,632元,扣除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之第二
審訴訟費用42元,相對人等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590元
,則王查某、王其昌、王其錦、黃王春子、徐國忠、徐上人
、徐上力、徐上益、徐意玲、徐月娟、王秋幼、王辛滿、王
應詩應共同負擔二十四分之十三876元,相對人黃崇岳、黃
宗賢各應負擔六十分之一27元,相對人黃清錦應負擔六十分
之九243元,相對人吳崇德應負擔十六分之二202元,相對人
陳榮吉應負擔十五分之二215元,爰確定訴訟費用額為如主
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葉子榕
附表一:第一審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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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查某│││
│王其昌│││
│王其錦│││
│黃王春子│││
│徐國忠│共同負擔二十四分之十三││
│徐上人│││
│徐上力│││
│徐上益│││
│徐意玲│││
│徐月娟│││
│王秋幼│││
│王辛滿│││
│王應詩│││
├────┼─────────────┼────────────┤
│黃崇岳│六○分之一││
├────┼─────────────┼────────────┤
│黃宗賢│六○分之一││
├────┼─────────────┼────────────┤
│劉怡君│六○分之一││
├────┼─────────────┼────────────┤
│黃清錦│六○分之九││
├────┼─────────────┼────────────┤
│吳崇德│一六分之二││
├────┼─────────────┼────────────┤
│陳榮吉│一五分之二││
└────┴─────────────┴────────────┘
附表二:第二審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備註│
││││
├────┼─────────────┼────────────┤
│王查某│││
│王其昌│││
│王其錦│││
│黃王春子│││
│徐國忠│共同負擔二十四分之十三││
│徐上人│││
│徐上力│││
│徐上益│││
│徐意玲│││
│徐月娟│││
│王秋幼│││
│王辛滿│││
│王應詩│││
├────┼─────────────┼────────────┤
│黃崇岳│六○分之一││
├────┼─────────────┼────────────┤
│黃宗賢│六○分之一││
├────┼─────────────┼────────────┤
│劉怡君│六○分之一││
├────┼─────────────┼────────────┤
│黃清錦│六○分之九││
├────┼─────────────┼────────────┤
│吳崇德│一六分之二││
├────┼─────────────┼────────────┤
│陳榮吉│一五分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