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60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1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2月29日│96年1月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偵字第1475號│96年度偵字第147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214號│96年度易字第214號││實│││││審├───┼─────────────┼─────────────┤││判決│96年2月27日│96年2月27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日│案號│96年度易字第214號│96年度易字第214號││期│││││├───┼─────────────┼─────────────┤││確定│96年3月19日│96年3月19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勞役折算標準│││├───────┼─────────────┴─────────────┤│附註│編號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3│4│├───────┼─────────────┼─────────────┤│罪名│竊盜│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9月27日│95年9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20281號│95年度偵字第2028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148號│95年度訴字第2148號││實│││││審├───┼─────────────┼─────────────┤││判決│95年11月23日│95年11月23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日│案號│95年度訴字第2148號│95年度訴字第2148號││期│││││├───┼─────────────┼─────────────┤││確定│96年3月15日│96年3月15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易服│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勞役折算標準│││├───────┼─────────────┴─────────────┤│附註│編號3、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